申请人北京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36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查明,2019年12月27日、20...(本文书还有3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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