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与被告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2678.33元、律师代理费578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9.5%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65.76元),违约金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余额的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以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本息等暂算至2021年9月30日共计为211996.54元;2.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在温岭市xxxx【浙(2020)温岭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折价款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以下简称为“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人民币200000元,贷款用途为家装,...(本文书还有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