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与被告重庆市璧******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百某药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此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百某药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在2014年1月14日至2023年12月7日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4日,原告入职福某药房璧山区福某药店进行实质性工作,岗位为中药调剂员兼店长,至今已工作九年半余。自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但经原告查询发现被告未足额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23年9月开始与被告沟通补交社保事宜未果睬。故为了补缴社保,特提起诉讼,望**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重庆市璧******辩称,1.原告仲裁请求申请书确认的是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2月7日存在事实劳动...(本文书还有4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