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因与被上诉人李**、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1)冀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还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保险和同特别约定条款第四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本保险单责任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出险后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向保险人索赔”,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已经保监会备案,一审法院如认为无效应阐述具体理由及相应法律规定。2、涉案《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特别约定第一条“本保单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司乘因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车辆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限定适用范围仅针对机动车司乘人员因交...(本文书还有3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