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宁夏腾龙************(以下简称宁夏腾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腾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工资3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宁夏腾龙公司承包的西宁市城中区西宁万科城a区、西宁海湖新区中房蓝韵工地贴砖,被告仅支付了少部分工资,现仍欠付原告工资33000元。2022年4月11日,原告误将与...(本文书还有1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