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兰陵********(以下简称兰陵公司)与被告福建泉福**********(以下简称泉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泉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7572.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2日起(开票次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往来,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货物,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需交货,于2020年11月11日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尚*原告货款187572.5元。经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1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