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柯*********与被告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双方并未达成和解,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吴**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柯*********经营者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市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加工款41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加工业务往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加工款4100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吴**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