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福建分公司)与被告顾**、邹*市鑫*******(以下简称鑫海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济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福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顾**、人保济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福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代为垫付的郭启坤受损货物赔偿款53100元及公估费2399.31元,共计55499.31元,剩余部分由邹*市鑫*******及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日,被告顾**驾驶登记在邹*市鑫*******名下的鲁he××××/鲁h××××挂货车,行驶至云南省曲靖市罗*县8处时,其所驾车辆未与前车...(本文书还有3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