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汪*、岳阳县某*******(以下简称“某用事业公司”)、岳阳县某****(以下简称“岳阳县某通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岳阳县某通局申请追加岳阳县某*************(以下简称“岳阳县某建投公司”)作为被告,某用事业公司申请追加中国某寿****************(以下简称“某寿财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岳阳县某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许*,某用事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岳阳县某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寿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9321.89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某用事业公司负责对g240岳阳县麻塘镇美的金科郡路段进行扩宽施工,2022年3月14日原告为被告某用事业公司对该路段扩宽工程进行渣土运输,当日原告在该路段停车后下车实施装运时,不慎跌入该路段的排水沟内造成原告受伤。事发后,现场人员发现施工路段排水沟钢筋盖板缺失造成原告受伤,随即向岳阳县公安局进行了报案。原告受伤后也当即被送往岳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用去医药费2...(本文书还有5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