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鑫建公司与星凯公司虽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但李**作为该合同中约定的现场负责人在与黄**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及黄**组织人员施工过程中实质上已经突破了劳务承包合同中仅仅约定劳务承包的内容,黄**的施工形式为包工包料,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鑫建公司作为李**的被挂靠方,应当与李**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审判决鑫建公司与李**共同向黄**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无不当,鑫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李**述称,李**应当承担向黄**支付工程款418100元的责任,但一审判决有误,应当判令星凯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对于鑫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
星凯公司述称,一审判决中关于星凯公司不承担责任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鑫建公司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相关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星凯公司并未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中加盖公司印章,星凯公司从未刻制也并不持有所谓的星凯公司项目专用章,也并未签订该份合同...(本文书还有4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