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卫**、刘**及一审第三人赵**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初****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韩*,被上诉人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一审第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0)豫05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协议书》相对方卫**、刘**严重违约恶意侵占涉案工厂且造成巨额资产损失,外来投资商袁**投资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袁**与卫**、刘**签订《协议书》约定,预计一号生产线及二号生产全部投入资金为肆仟万,需要继续投资的,由接手人出资;袁**按现有合同相对方及卫**、刘**投入资金分20个月付本金;自协议生效起五天之内完成公司管理权移交;管理权移交袁**完成之日起,卫**、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否则按自动退出处理。袁**巨额投资的合同目的显然是为了通过经营管理获利。窑也接近完工。卫**、刘**却于2019年7月派人强占了公司场地,不允许袁**及其团队工作人员入场,导致袁**自此失去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后卫**、刘**方将前期投入的原料及产品销售殆尽,拒不退还袁**在该司投入的资金资产,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几经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袁**于同年9月被迫向卫**、刘**方发出《关于解除与卫**刘**赵**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书>及其附属法律文件的通知函》声明:“因你方卫**刘**擅...(本文书还有7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