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与被告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汪成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朱**,被告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其与原告于2007年9月21日签订的《协议》,并根据被告与北京张郭庄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解除暨补偿协议,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和非宅腾退补偿款共计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被告是原告的弟弟,均为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村村民。2001年左右,被告向张郭庄村三组租赁了一块约1.6亩的土地,并建设130平方米的房屋用作经营。2007年被告想对其房屋翻建但无力出资,遂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出资将租赁土地上的房屋拆除重建**房屋建成后如遇拆迁,由原告从拆迁款中取回自己的出资,剩余部分130平方米的拆迁利益归被告所有,余下由原、被告平均分配。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出资将前述土地房屋全部翻建,并注册营业执照在此经营。2017年张郭庄村启动非宅拆迁,被告与北京市张郭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因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协议,原告起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5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