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浙江义某**********(以下简称义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十堰市众*******(以下简称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义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一二审判决仅凭义某公司出具的一张收条即认定义某公司与众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该收条所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付款情况并不相符,真实的付款情况仍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既然众某公司仅仅是代长江公司支付货款的法律地位,其显然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众某公司无权向义某公司主张返还货款。(二)原审法院对关键事实未予审查。义某公司于二审开庭调查询问时以及庭后采取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张军伟”个人账户支付到义某公司对公账户的27万元款项的真实来源,以明确买卖合同的实际主...(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