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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等与登封市某***移民安置补偿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21)豫0185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7
  •  
  • 【案例概要】

    原告赵**、赵**、郝**、赵**与被告登封市某***移民安置补偿一案,四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天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登封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及行政首长出庭负责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公布的《新店搬迁户第二阶段安置人口界定办法(2016年1月20日)》第三条第3项内容违法;2、判令被告交付给三原告赵**、郝**、赵**安置房各50平方米;3、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2月份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安置费3540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安置完毕之日止每月600元的安置费;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与郝**系夫妻关系,赵**系其长子,赵**与赵**系父子关系。2012年8月3日赵**代表家庭成员与被告签订《登封市少林大道综合整治新店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补偿给赵**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款413871.7元,并按月发放过渡安置费用每人100元,18个月后不能得到安置的,发放双倍过渡安置费;另外,双方约定安置地点为新店安置区,安置标准为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每人50平方米标准安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房屋拆除和搬迁义务,被告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属物补偿款及其他补偿费,但在2016年2月安置房产时仅安置了安置协议上的4口人房产,剩余3口人的150平方米一直未交付给原告,且从2016年2月起剩余3人的补偿安置费也未再支付。原告多年以来一直向被告主张,但被告以原告家庭应当依据《新店搬迁户第二阶段安置人口界定办法(2016年1月20日)》来界定人口为由不予安置。原告认为,被告公布的人口界定办法中“协议签订人若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男孩且均已结婚,最小男孩、媳妇、合法孙*、孙*列入人口登记,其他男孩及相关人口不列入人口登记”的规定明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同一村民组织成员之间及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待遇,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本文书还有832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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