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叶**至义乌市佛堂镇上村,趁四周*人之际,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家中,窃得被害人放在室内的现金人民币1900余元、价值人民币8124元的金项链一条及价值人民币630元的手链一条;后又于当日16时许至义乌市义亭镇陈*村,趁四周*人之际,潜入被害人方某家中,窃得被害人放在室内的现金人民币96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金项链、手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被盗现金人民币416元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方某。被告人叶**退出赃款人民币27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2024年4月26日,被告人叶**被义乌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被告人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本文书还有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