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公司诉被告天津公司、万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公司、万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247000.5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324700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从2022年11月4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5日的利息31110.32元;3、上述票据款及相关利息共3278110.82元;4、本案诉讼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根据原告与被告天津公司双方签订的《广州万达城四期项目c3地块中央空调(海信日立)供货合同》,原告接受被告天津公司背书,受让了三张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万达公司,票面金额共为3247000.5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