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本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6万元左右,犯罪情节相对较重,不宜适用缓刑;同时被告人自愿签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事...(本文书还有3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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