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阳利和******诉被告河南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69207元及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张德裕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赖**提出向原告借款200余万元用于偿还被告欠正阳农商行贷款利息,以正阳农商行核算的欠息数额为准,并愿按月息2%向原告付*,赖**同意。2016年9...(本文书还有1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