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王**与被告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我方经济损失30000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以王**名义在洋湖乡政府获得建房许可。2021年7月2日6时,在洋湖乡洋湖村元宝饭店门口西,被告阻碍原告建房时发生肢体冲突致原告石**受伤并支出部分医疗费。后又多次阻挠原告施工三次,致原告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未能如期施工构成违约,造成各项损失30000元,被告应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石**、王**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放置在原告施工工地上的废旧健身器材清理。
被告郑**辩称,虽然发生争议地块上有我的健身器材,而且我也没有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手续,但争议地块的原使用人王...(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