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北京市顺**********(以下简称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第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园林绿地管护中心)劳*(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第三人园林绿地管护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自1994年12月3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存在人事关系;2.被告协助原告完善人事关系;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短缺人事关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4年3月入职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下属单位顺义区绿化队(2015年更名为园林绿地管护中心)处,从事绿地工作,入职之后双方存在事业编人事关系,原告1994年12月因病离开原岗,经领导同意在家待岗,后身体复原,原告多次找领导协商回单位上班,后于2004年4月上岗,4月2...(本文书还有2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