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诉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因被告黄**拖欠信用卡款项构成违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87970.97元、利息4939.71元、违约金448.55元,合计93359.23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9日,从2024年1月10日起利息等按合同及中国某*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基础律师费600元。
被告黄**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都确认。
原告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黄**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合同订立情况:涉案信用卡的卡号为xxx,申领日期为2020年10月19日某*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或在官网上公布: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均...(本文书还有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