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2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被告雇佣原告在东宁市××镇××村为其从事钩机作业,约定每小时200元,工作一个半月,工作完成后结算劳务费。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原告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2020年1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尚*原告28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史**辩称,没有争议,事实确实是原告给被告干**。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