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文**与被告潘**、王**、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王*对严*、文**提起反诉,本反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严*及严*、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潘**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严*、文**与王**、潘**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王**、潘**、王*协助严*、文**办理位于青白江区大弯凤凰大道一段2699号**栋**单元**层**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登记至严*、文**名下;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王**、潘**、王*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25日,王**、潘**与严*、文**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王**、潘**以190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青白江区大弯凤凰大道一段2699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一套**房屋面积约97.56㎡...(本文书还有4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