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7日,某甲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某某医院的《大新县某***信息化第二期建设项目》,并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标的金额为1498600元,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付款方式为:项目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建设项目通过初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建设项目通过终验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5%,保留合同总额5%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息退还;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某甲公司负担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请款449580元,2020年8月5日请款509524元,2020年9月17日请款464566元;某某医院于2019年10月12日付款449580元,2020年9月22日付款509524元,2020年10月20日付款464566元,付款总额为1423670元,达到合同总额95%,余款74930元后转化成质保金未支付一审另...(本文书还有4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