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泾源************(以下简称:泾源县农商行)与被告禹**、李*、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源县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泾源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确认贷款提前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禹**、禹**、李*偿还借款本金72509.89元、利息14157.91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本息合计86667.80元,并承担以年利率9.7875上浮50%计算的2021年6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禹**、李**被告禹**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放弃第一项诉...(本文书还有1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