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因与上诉人洛阳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4)豫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和韩*、上诉人洛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令洛阳某某********支付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55.25元;3.依法判令洛阳某某********支付宁**因未交各项社保造成的失业金损失24000元;4.依法判令洛阳某某********支付宁**2021年、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508.62元;5.依法判令洛阳某某********按洛阳市2021年度职工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1469.48元;6.依法判令洛阳某某********支付宁**2020年、2021年、2022年高温津贴2145元;7.依法判令洛阳某某********支付宁**2022年8月工资4574.19元、9月生活费1600元、10月生活费1600元、11月生活费1600元;8.依法判令洛阳某某********支付宁**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加班工资47302.432元;9.依法判令洛阳某某********给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10.洛阳某某********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宁**与洛阳某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宁**是否为劳务派遣工,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淮滨分公司是否为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形成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只能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实行对于劳务派遣来说,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到用工单位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本文书还有8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