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刘*、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鲁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被告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借款本息1502949.9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4月11日)及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刘*、被告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律师费20000.00元;
三、若被告刘*、被告连**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对被告刘*抵押的坐落于淄博高新区××道××号××大厦××号楼××层××层××层××层××(房屋...(本文书还有1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