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燕**、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774.09元(医疗费1042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2100元、误工费13500元、交通费548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2日,被告燕**驾驶鲁e1****号小型汽车在李*区宾川路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燕**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无责任,因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燕**未作答辩。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车辆鲁e1**...(本文书还有3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