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车租金3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9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0日起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所承包经营的位于梧州市万秀区**镇**村沙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吊车进行协助作业,为此原告在2022年、2023年期间向被告提供了相关吊车租赁服务,但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结算租金。经原告不断追讨,被告于2023年9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在该结算单中被告确认其尚欠原告吊车租金39000元,并同意...(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