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周*、曾**、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本案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曾**、曾**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第二次开庭,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闫**、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曾**、被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原告支付在“**社区某某股份社公租房一期工程”项目,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原告代被告周*垫付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号判决书所判决赔偿“顺德区**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监理费387500元及案件受理费42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35160元及延迟双倍利息给原告;2.被告周*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周*于2013年7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经营佛山市行政区域承包合作协议,承包合作期限为2013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止。之后被告周*全权代理在佛山市区域进行经营投标,被告周*与被告曾**共同中标了“**社区某某股份社公租房一期工程”项目。之后被告周*与被告曾**签订了“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工程开工之后因被告周*与被告曾**疏于管理,对案涉工程不闻不问导致工期延迟,原告为此向被告周*送达了《关于**社区某某股份社公租房一期工程严重违反区域承包合作协议的函》,被告周*于2015年1月12日亲自签收,并口头承诺加强对项目管理,但没有成效。因此导致原告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06...(本文书还有7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