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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豫072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6
  •  
  • 【案例概要】

    根据有效证据以及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9月3日11时35分许,在郑*101省道延津县,被告谷**驾驶豫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郑*101省道延津县,与原告任**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载殷福辰同方向行驶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任**、殷福辰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延津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410726**********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任**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殷福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当日,原告在延津县卫生院门诊检查,花医疗费原告622.30元+346.84元+346.84元+105.30元+346.84元=1768.12元,在延津东方骨科医院门诊就诊,花费医疗费3349.63元;同日,任**在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4天,于2020年9月2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62402.92元,2020年11月9日,原告任**在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门诊就诊,花费医疗费420元,以上医疗费共计167940.6...(本文书还有238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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