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西藏助友******(以下简称助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0月18日被告助友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进行合并审理。原告卢*、被告助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入股金50,000元整;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以一个月1221.45单位,10个月的社保共计12,214.5元;补偿金为一个月的工资11,000元,合计23,214.5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加班工资计91,096.25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克扣拖欠和应发的工资为29,557.45元;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为2020年9月至12月,10000×4=40,000元;2021年2月至6月,11000×6=66,000元;6.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车子费用:磨损费6000公里×0.5元/每公里=3000元,保养730元,今年出发前2月22号换变速箱油259元,2月18日换减震器1700元,合计5689元;7.原告将于2021年7月1日离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离职补偿金11,000元;8.以上1至7项合计316,557.2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从四川到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并根据公司要求缴纳了5万元...(本文书还有5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