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汝城县中***因与被上诉人李**、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3)湘10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城县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朱**的诉讼请求;2.判令李**、朱**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采纳违法违规且明显错误的鉴定意见,判令汝城县中***承担50%责任错误。本案中,诉前鉴定先后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认为本案未做尸检,无法确定朱*2死因,无法鉴定,故予以退回。一审法院遂委托了湖南文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汝城县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朱*2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该鉴定存在以下问题:1.程序违法。湖南文成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召集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专家,而是由两位法医师完成鉴定。在朱*2未做尸检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应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统一死亡具体原因,如果不能统一,...(本文书还有4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