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于2024年6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依职权追加吴**为被告。厦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吴**、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福建某某**、吴**共同支付厦门某某**工程分包款项32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7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某某**、吴**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0日,厦门某某**与福建某某**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厦...(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