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奉********(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奉节县某****(以下简称某镇政府)、重庆市奉节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6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贤龙、张燕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1.唐**与某镇政府均于一审中陈述唐**本人并未与某镇政府签订《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据此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当。3.唐**的实际复垦面积已经某镇政府勘察后予以确认,故某村委会应当按照实际复垦面积向唐**计发地票补偿款。
某村委会、某镇政府、某某局共同辩称,驳回上诉,维持...(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