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樱花公司商标及字号使用情况。
樱花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注册资本为32000万元,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它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等。
1998年9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209675号“”、第1209676号“”商标(详见附件一),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9月20日。2008年9月7日,上述两商标被核准转让给樱花公司。
2011年8月28日,樱花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注册了第857424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加热器、换气扇、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机、干燥设备。该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8月27日。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商评字(2012)第****号“关于第3286109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樱花公司的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在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樱花公司及“樱花”品牌具有较高...(本文书还有5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