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鲁**,男,1940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再审申请人鲁*因诉滁州市公***********(以下简称扬子派出所)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鲁*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认定主要事实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自相矛盾,应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人的言行证明一审、二审故意错误认定事实,判决错误被申请人从案发2019年4月3日上午,到2021年9月6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间长达二年五个月之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