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佛山市博*******(以下简称博炎公司)、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博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经传唤没有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炎公司、李**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博炎公司、李**共同向原告支付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止的利息为12271.88元;3.判令被告博炎公司、李**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李**对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承租了佛...(本文书还有2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