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陈*、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06月23日、2021年0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10月0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胡**、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房xx居间协议》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2021年1月23日解除;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本金5万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房屋上涨的差价而产生实际损失30万元。审理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评估费13,5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某4上海xx事务所居间介绍下就买卖上海市嘉定区x...(本文书还有3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