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女,196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女,1970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廉**、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依法改判除一审法院认定的本金及利息外,廉**、廉**需另行偿还赵*借款本金493968.5元,占有使用费以1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自2020年11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廉**、廉**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廉**、廉**支付赵**借款本金数额错误首先,从法律关系上讲,虽然赵*与廉**、廉**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实际上是廉**、廉**以赵**名义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贷的款项一审中,赵*提交了廉**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记录可以看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邓新梦与廉**沟通关于贷款数额、如何还、每月扣款时间等,赵*对其中细节并不知情;贷款中的126万元也是直接由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廉**的银行账户;在此后的还款过程中,廉**、廉**也是根据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约定还款数额转入赵*账户,赵*提供的银行流水中可以证实该事实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廉**、廉**是以赵*名义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故在其无法按时偿还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利息、月服务费、月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的情况下,赵*一次性偿还给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应直接认定为廉**、廉**所欠本金其次,从涉案《借款合同》签订的形式上来看,一审中双方均认可《借款合同》是事后补签的,借款的金额也系双方确认偿还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后剩余金额,所以,从双方的真实意思来看,借款金额的计算方式也是廉**、廉**偿还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后剩余款项系欠赵**本金结合本案,若廉**、廉**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偿还完毕,则借款本金为零,若廉**、廉**无法偿还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则所欠中航信...(本文书还有8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