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的斯机*******与被告玮隆集团****、上海福晟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欢欢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的斯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玮隆集团****、上海福晟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的斯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玮隆集团****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626512元和违约金20137元(自2022年8月5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款项暂共计2646649元;2、被告上海福晟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玮隆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玮隆集团****、上海福晟企业管理(集团)...(本文书还有2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