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东港市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被告东港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定金责任向原告支付3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按照定金罚责向原告支付16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秋季卖苗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0万株“九九大营养钵”草莓幼苗,单价为每株0.8元,货款总计为80000元;起苗时间8月末至9月末,提前或延迟3-5天;原告需先交纳...(本文书还有1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