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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冀088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原告赵*、李*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4089元;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1日起,原告给被告发香菇货品,截止2023年5月11日,总计发给被告64089元货物,被告在2023年6月30日和7月30日分别给付原告1万元。剩余44089元货款未给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给付。微信不回电话不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被告郑**在原...(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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