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李*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4089元;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1日起,原告给被告发香菇货品,截止2023年5月11日,总计发给被告64089元货物,被告在2023年6月30日和7月30日分别给付原告1万元。剩余44089元货款未给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给付。微信不回电话不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被告郑**在原...(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