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与被告北京导氮***************(以下简称北京导氮西宁分公司)、深圳导氮**********(以下简称深圳导氮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被告北京导氮西宁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深圳导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培训费18900元并支付违约金7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北京导氮西宁分公司签订《学员协议(面试班)》,协议约定原告参加被告导氮教育西宁分公司组织的2021年考试协议班。双方约定培训费为37800元,如原告通过面试,被告导氮教育西宁分公司无须退...(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