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深山******(简称深山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11月19日。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298129号关于第43630122号“深山秀”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国家知识***以深山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深山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诉讼过程中,第39880997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经国家知识***审查,已被决定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第9934707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