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期间,徐**提交以下证据:授权委托书二份及买卖合同结算表。意在证明:徐**案涉行为由某某授权,系职务行为。买卖合同结算表均是代表某某或者某某与油田公司六厂签字确认,买卖行为发生在上述公司之间。业务员不是销售合同主体,也不是结算的主体。
张**质证认为:对该证据证明问题没有异议。
某某质证认为:一、对某某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授权委托书系某某出具,能够证实某某授权徐**与油田公司进行物资结算,并对结算中签署的文件和处理的事务予以承认。由此可以说明某某没有授权徐**和张**结算,因此,徐**与张**之间签署的任何单据某某都不予认可,也与某某无关。二、对某某出具授权书,不是某某出具,无法确认真实性。该证据不能证明系某某指派某某授权徐**,也不能证明某某借用某某资质,反而能够证明徐**在某某任职期间,还以其他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徐**以其他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付款义务不应该由某某承担。三、对结算明细表真...(本文书还有2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