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弗拉玛吉***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22日,上诉人弗拉玛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原审第三人邵东县莲**********(简称莲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争议商标。
1.注册人:弗拉玛吉***。
2.注册号:第5713960号
3.申请日期:2006年11月10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3401-3404):火柴;吸烟用打火机;非贵重金属制香烟盒;烟草;香烟;非贵重金属火柴盒;非贵重金属烟灰缸。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号《关于第5713960号“clipp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4月28日该裁定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
莲花公司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精神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莲花公司称...(本文书还有6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