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男,1962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甄**因与被上诉人甄**、甄**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驳回甄**的诉讼请求,支持甄**的诉讼请求,即判令甄某4、彭*1遗留的位于广州海珠区怡乐路xx号**房(以下简称**房)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均归甄**所有。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甄**承担。事实和理由概述如下: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遗漏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本案甄**在提起诉讼时,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被告共同继承并依法分配被继承人甄某4、彭*1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xx号**房房产及其它财产,原告继承前述全部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甄**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包括两方面的财产:1.**房房产;2.被继承人甄某4、彭*1遗留的其它财产。关于其他财产,甄*...(本文书还有4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