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宁夏如意**********【以下简称如意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申请追加案外人宁夏兴博**********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宁夏兴博**********【以下简称兴博园林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宁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张某2、被告如意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被告兴博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兴博园林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共计772386.79元,其中工程款704266.79元,利息68120元(自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1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此后利息计至被告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如意科技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告挂靠被告兴博园林公司,以其名义与被告如意科技公司签订《宁夏如意**********园区(南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对位于银川市××县林景观工程实际施工,合同中标价为1888600元,合同专用条款第17.2.1条约定“承包人完成总工程50%以后,付至完成额的60%,此后...(本文书还有5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