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丁*、丁**、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丁*、被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丁*、丁**赔偿原告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款合计人民币36912.98元(其中医疗费179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误工费16092.8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5507元;交通费500元;电动车维修费830元,合计36912.9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六安市分公司在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以及商业险合同范围...(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